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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工发[2018]5号 关于印发《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 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 乐山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乐山市总工会  时间:2018年01月25日  浏览次数:3821

乐山市总工会关于印发

《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 乐山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乐山高新区工会,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工会,市级系统工会,市属基层工会:

    为规范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和乐山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现将《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 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乐山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山市总工会

                                              2018年1月23日

 


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

乐山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和乐山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扬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状 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 四川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和乐山市工人先锋号是乐山市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中的先进职工(包括优秀农民工和个体劳动者)。乐山市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所属部门或单位。上述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四条  全市各级工会要加强对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和乐山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选树、培养、宣传和服务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在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事业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章  评选和表扬

    第五条  获得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和乐山市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六条 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原则上从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系统、市属企业表扬的先进个人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政治坚定、思想先进,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勤俭节约、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推荐评选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和乐山市工人先锋号要坚持“四个面向”,即: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注重选树在推动科学发展、科技创新、服务民生进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典型;二要面向基层,注重选树长期工作在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一线,在平凡岗位上刻苦钻研、勇攀高峰的杰出人才;三要面向脱贫攻坚一线,注重选树在脱贫攻坚中,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脱贫攻坚一线人员;四要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注重选树非公有制企业、外(合)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和农民工中的优秀代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一)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和乐山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乐山市总工会审定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申报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县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由省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作为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四)有未依法建立工会、未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未建立职代会制度,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

    第八条 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和乐山市工人先锋号采取年度集中评选表扬和即时评选表扬两种形式。年度集中评选表扬指除召开乐山市劳动模范表扬大会的年份外,在每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进行集中评选表扬;即时评选表扬指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中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以及在全市重点劳动竞赛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进行评选表扬,但每年即时表扬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年集中表扬的数量。

    第九条 每年集中表扬的名额控制在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10个、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10名和乐山市工人先锋号20个以内,名额类型比例根据全市经济工作重心和产业结构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条 经市委或市政府给予肯定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经基层工会申报,可授予或追授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一条 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和乐山市工人先锋号由乐山市总工会授予,并颁发奖状、奖章和证书,按相关规定对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疗休养和其他活动。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和乐山市工人先锋号的管理工作在乐山市总工会指导下,由所在区县和单位工会组织负责。其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协调落实有关政策;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三)宣传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和乐山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能,充分发挥他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导向作用;

    (四)关心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和乐山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评选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保等,拒不改正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非法解散工会组织、不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未按上级工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 撤销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乐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和乐山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县(市、区)总工会、高新区工会、峨眉山景区、大佛景区管委会工会、市级系统工会或市属基层工会向乐山市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乐山市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