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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工发[2016]4号 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的通知
来源:乐山市总工会  时间:2016年04月13日  浏览次数:1820

乐工发〔2016〕4号


关于开展2016年度

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发改经济)局、工商联,乐山高新区工会,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工会,市建设、交通工会,市属及以上企业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四川省创新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提升工资集体协商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部署,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下旬至2月下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原则,搭建劳资双方平等公正沟通平台,着力构建完善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确保全市建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稳定在95%左右基础上,不断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活动措施

(一)主动要约。各级工会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中要发挥主动性,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形成“工会主动要约——企业行政应约——上级工会提出整改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四个环节的工作链,增强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扩大集体协商工作覆盖面。

(二)明确重点。要把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协商。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计发标准和支付办法等进行协商,重点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要将行业(区域)集体协商作为集中要约的主攻方向,就工资标准底线、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薪酬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等内容进行充分协商,鼓励企业在行业(区域)集体协商基础上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二次协商。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要把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要通过集体协商着力解决部分企业存在的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广泛宣传。要抓住贯彻实施《四川省创新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契机,切实加强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和先进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提高企业和职工协商意识,为推进集体协商营造浓厚氛围。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借助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媒介,引导企业深化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引导职工立足岗位切实履职,为企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献计献策。

(四)培育典型。各地要根据上报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2014年—2017年示范单位建设规划》,重点抓好2016年度拟培育示范单位的要约工作,指导拟培育的示范单位规范做好协商工作,做好记录、建好档案,并总结成效、宣传推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将“集中要约月”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创新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争取地方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制定并完善集中要约行动的工作方案和具体举措,通过举行启动仪式、召开动员会等形式,组织本地企业、行业(区域)开展集中要约活动。

(二)明确责任。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共同研究解决“集中要约月”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能,做好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管理、争议调处和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工会组织要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强化指导服务,积极支持和帮助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要约行动,引导职工方协商代表依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状况提出合理要约。各地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的帮助和指导,帮助他们增强平等协商意识,主动提出或接受要约,积极开展协商,将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纳入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中。

(三)强化监督。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无理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时回应的,上级工会要依法督促其开展集体协商;对逾期不整改的,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及时介入,要约方也可直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及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四)完善评价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将职工对集中要约活动的知晓度、受益度、参与度和满意度作为衡量活动质效的基本标准,建立科学、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标准,要在开展集中要约活动的企业中广泛搜集普通职工、职工代表、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质效的满意度、意见建议等,明确改进方向和重点,进一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透明度。

活动结束后,各地要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填写《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情况统计表》,于3月11日前书面报市总工会组宣部。

 

附件: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乐山市总工会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企业家协会         乐山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6年1月12日

乐工发[2016]4号 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的通知